为有效破解厂房租赁带来的“厂中厂”安全隐患,常州市通过“小快灵”立法,在一年内完成了《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立项、起草、审议、批准等工作。《规定》由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6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规定》的制定过程和特色亮点内容。
统筹发展和安全
常州市工业发展起步早,存量厂房出租较多,由此带来了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风险隐患,尤其不少租赁厂房存在“厂中厂”等多业态混合经营形式,导致风险叠加。
去年以来,常州市开展“厂中厂”综合治理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将常州市整治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能补齐制度短板漏洞,完善顶层设计,也能为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通过创制性立法,解决租赁厂房中存量和增量安全问题,是常州市坚持依法治市理念的实践体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许玲说。
《规定》全文共22条,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构建租赁厂房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租赁当事人的主体责任,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租前安全把控机制,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服务和指导,推进智慧化管理,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加强源头管控
据介绍,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对租赁厂房专门立法,相关管理制度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存在多头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常州市在《规定》制定过程中,着力填补上位法的相关空白。尤其是相比于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在加强源头管控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规定》明确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将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也纳入规范,并参照上位法对自然人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罚则。
《规定》要求建立租前告知和监督指导制度,明确出租人在厂房出租前,将相关信息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后者应当根据厂房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避免承租人生产经营项目入驻后,因厂房安全条件等无法匹配产生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完善租赁备案制度。
很多存量厂房安全生产条件较差需要升级改造,但因历史原因欠缺相关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等手续,与现行管理制度不相衔接,导致不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安全性能。为此,《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符合规定的租赁厂房进行安全升级改造;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适用于既有厂房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为既有厂房升级改造畅通渠道。
加强统筹协调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此,《规定》要求建立协同监管指导机制,包括租赁厂房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协同指导机制,定期对租赁当事人进行安全培训;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同高效开展租赁厂房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多头执法扰企。
“市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在做深做细上下功夫。”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宏春表示,该局将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五项具体职能,包括会同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建设和维护信息平台的运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协同指导机制、租赁厂房安全培训制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保障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到位。